国家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接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公司发展,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等相关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热情周到、对等对口”原则,突出特色,有礼有节,展示形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接待工作。

第四条 各级办公室为接待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接待工作。重大接待活动,由总公司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分支机构配合。

第五条 公务接待指开展经营商务活动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股东单位、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一般性公务招待活动。

第六条 开展公务接待工作活动,需事前申请,由申请人填写《公司接待用餐申请单》,具体包括申请时间、来访时间、接待事由、来访单位、来访负责人级别、来访人数、接待负责人姓名和级别、陪同人员姓名等。

第七条 公司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要严格按标准宴请和赠送纪念品等,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公司开展商务活动和外事活动的宴请,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00元。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桌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进行超标准招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安排的超标准招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的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第八条 公司开展商务活动赠送纪念品,按每人次不超过300元控制;开展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按每人次不超过400元控制。在业务招待活动中赠送的纪念品,应当符合我国、招待对象所在国家(地区)以及业务招待活动发生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纪念品应当有利于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九条 总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到分支机构检查工作,原则上安排工作餐或便餐。

第十条 参加接待的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着装大方整洁,言行文明礼貌,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阅国家有关法规或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天津市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是指党政机关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国内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拟定接待计划并报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第九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提供宴请一次,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应当推进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各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公务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并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遵守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列支并进行专门汇集、反映和核算。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核,报经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四章 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公开制度,定期通过本单位内部网站等公开非涉密公务接待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务接待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报送的公务接待费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同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各区县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公务接待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四)公务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

(五)公务接待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六)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七)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八)公务接待管理其他有关情况。

各单位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公务接待情况,报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建立专项审计机制。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进行专项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五)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公务接待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外事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及我市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应遵循节约务是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八项规定”等有关纪律要求。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招商引资、商务洽谈、调研督查等。

一、明确公务接待任务

工作人员在收到接待通知后,首先核是信息;其次,与对方联系人衔接,掌握相关信息,包括:来访人数、姓名、性别、职务、抵离方式及时间、来访目的、活动内容及要求等,并尽可能了解客人的工作、生活习惯等。

公务接待一律是习是名登记,由经办人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公务接待方案审批

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公函包括书面函告或电话函告,电话函告必须经相关人员记录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确认方为有效。

(一)制订公务接待方案

接待方案要以清楚、方便、美观为原则,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明确落是有关事项。

1.行程安排。明确时间、地点、活动内容、路线以及参观(考察)点陪同人员。

2.赴罗江人员名单及联系人。注明工作单位、职务及性别,并按职务顺序排列。

3.罗江区(或德阳市)参加接待人员(陪同人员)名单及联系人。注明工作单位、职务及性别,并按职务顺序排列。

4.乘车安排。根据来访人员及陪同人员人数合理调度车辆,安排好座次,注明车牌号或自编号,安排随车陪同人员。

5.就餐安排。在政务中心食堂用餐的,工作人员应向分管领导请示后,报办公室统一安排订餐。订餐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本着节约务是的原则,合理安排。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及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

6.休息时间安排。准确注明房间号,相同职务级别安排同档次的房间。

(二)公务接待方案审定。

工作人员制订出接待方案后,送股市负责人初审、分管负责人审阅并送主要负责人审签。涉及区委、区政府领导参加的,送区委办、政府办相关领导审核。方案审定后送办公室存档,并由办公室负责订餐和订房。

三、公务接待标准

接待对象应该按照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1.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工作餐遵循节俭原则,可以安排桌餐或自助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除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工作外的一切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上烟、上酒。

四、公务接待费用支付

1.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减少大额现金支付。

2.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不具备条件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应当由经办人书面说明原因,并经接待单位负责人审批。

五、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程序

(一)初审

送会计初审的报销凭证包括:

1.原始票据;

2.派出单位公函;

3.事前领导签署意见的《公务接待审批单》;

4.公务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5.接待清单的附件,包括:(1)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的接待方案;(2)经办人签字缺人的原始菜单;(3)经单位主要领导签批的开支交通费用情况。

以上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人员不得报销。

(二)复核

初审后的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送对应股市负责人复核。

(三)审签

经初审、复核无误的报销凭证,经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予以报销。

公务接待是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

年内接待费不得跨年度报销。

六、资料整理归档

收集重要接待任务和会议的所有相关资料,并整理归档。归档资料包括:接待方案、接待工作备忘录、汇报材料、领导重要讲话、新闻报道资料、照片、客人联系电话等。

云南省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学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办发〔2019〕2号)和云南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仅指国内公务,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接待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函是指派出单位出具的公函、文件安排、接待单位邀请函、会议通知等能证明参加公务活动的材料。

第四条 公务接待费指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专门用于公务接待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接待人员要自觉遵守接待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到统筹协调、分工协作、配合到位,使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严格执行“三禁止”原则: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禁止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禁止酒后驾驶。

(三)自觉遵守公务接待“五不准”原则:不准以检查评比、考察培训、联谊聚会等各种名义,用公款宴请或相互宴请;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用公款接待私人亲属或朋友;不准宴请同城单位;不准在节假日接待。

(四)坚持对等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以学校名义的接待一般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公务接待需要,建议分管校领导和对口职能部门参加。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与学校相关单位联系工作的来访接待,由学校对应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联络协调、组织实施,实行对口接待,学校办公室做好对口接待指导工作。

(五)实行接待必有公务接待函原则。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将来访单位公函或邀请校外人员公函及相应接待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时将公务接待函报送至学校办公室审核、备案。经接待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六条 公务接待的范围

(一)上级单位到学校检查指导工作。

(二)兄弟院校到学校工作交流、学习参观访问。

(三)邀请校外专家到学校讲学、辅导、指导等。

(四)邀请校友到学校交流、联谊。

(五)邀请校际、校地合作单位到校开展合作交流。

(六)学校外事交流活动。外事活动接待统一归口对外合作交流中心,按照外宾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待费用由对外合作交流中心负责。

第七条 公务接待程序与标准

(一)接待程序

1.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制度。学校公务接待需填写《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安排的校级公务接待经办公室负责人初审后报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的公务接待由部门负责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2.公务接待需提前拟定接待方案,包括日程安排、领导会见、参与部门、食宿安排、陪同人员及数量等内容。接待方案确定后,牵头接待部门及时通知有关校领导和相应部门,并做好接待准备。

3.学校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二)接待标准及规定

1.用餐。每批接待对象可以安排1次公务用餐,用餐地点一般安排在校内,用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总人数的1/3。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奢侈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用餐标准为人均费用不超过80元。

2.住宿。学校原则上不承担来校宾客住宿费。以学校名义特邀人员并需要学校支付住宿费的宾客,由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协议价格的宾馆、酒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规格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校内陪同人员及工作人员不安排住房。

3.用车。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合规使用车辆。公务用车使用严格按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经费管理

(一)学校对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相关材料。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得报销。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报销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要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主要包括接待对象单位、人数、公务活动事由、时间、费用等内容,由接待牵头部门负责人把关,按照财务报销流程办理。

(三)公务接待费用由接待牵头部门负责报销,产生费用由接待牵头部门提请,经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规范性审核后按照报销程序完成,费用从学校接待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用结算方式为公务卡结算或对公转账形式支付。

(四)因教学、科研、校友联络、事业发展等工作的特殊需要,或因接待对象风俗习惯和学校不具备接待条件等原因产生的个别公务接待,经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安排校外接待并按规定程序报销。

第三章 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九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及票据的审核,办公室要加强公务接待规范及接待标准的审核,审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专项审计,纪检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二)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假公济私的。

(四)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8日执行,原《关于印发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能职院院字〔2019〕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1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二章 加强国内公务外出管理

  第六条 严格审批控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八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

  第三章 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对口单位的,根据来访单位性质和公务活动内容,相对应地由党委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确定接待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公务接待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建立接待费公开化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接待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交流、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办法不包括外事接待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接待单位的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区外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其他接待对象由自治区本级各接待单位对口负责,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以及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

(一)餐费。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每人不得超过12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费标准最高可上浮20%。异地本级单位和外派单位、机构执行属地规定。

(二)交通费。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租车费等。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对象集中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租用车辆的,要说明情况并经本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其它开支。除餐费、交通费以外发生的零星小额支出。

第八条接待单位内部具备接待条件的,要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公务接待一律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当年部门预算中基本公用经费预算的2%。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专项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费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

第十条各单位应制定接待费使用的内部审批、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财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留存备查。接待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以及其它办公经费的界限,合理归集费用,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公务接待费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列报,不得采取瞒报、虚报或其他变通办法列支。

第十三条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以及与公务接待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接待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接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规扩大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接待费开支标准;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五)是否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摊派接待费用;

(六)是否挪用、挤占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

(七)是否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八)是否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九)有无违反执纪监督相关规定的行为;

(十)有无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费支出的预决算情况,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及财政厅制定的自治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工作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本级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后的30日开始施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行〔2014〕235号)同时废止。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完整版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13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标准

公务接待就餐标准为: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根据《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四条 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级干部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司局级干部可安排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安排住标间。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工作餐费用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提倡用自助餐。

3、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外地来访人员,原则上只接待到达或离去一餐。厅局级干部其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处级及处以下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烟、酒、饮料等费用开支原则上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且一般以青岛产品为主。确须提高宴请标准的须报主要领导批准。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的三分之一;如客人较多,可适当增加陪餐人员。宴请期间不安排司机就餐,每人每餐发工作餐补贴50元;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的,不再另发补贴。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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