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正文约2700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
计件工资制是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计件工资制被认为是定时工作制的一种变通形式,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工时制度,是目前许多生产性的企业在适用计件工资的一种形式。
1
计件工资的构成
员工从事某项工作的单位时间工资标准。
员工从事该项工作时的单位时间的劳动定额或工作量要求。
计件单位(有个人计件、集体计件)
计件单价,即员工每完成一件合格产品或每一单位工作量时,应得到的计件工资额。
计件工资额的具体计算和支付规定。
2
计件工资的常用形式有哪些
(1)直接计件工资。计件员工按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计件单价来支付工资。
(2)间接计件工资。按员工所服务的计件员工的工作成绩或所服务单位的工作成绩来计算支付工资。
(3)有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规定其超额工资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4)无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超额工资不加限制。
(5)累进计件工资。员工完成定额的部分按同一计件单价计算工资,超过定额的部分,则按累进递增的单价计算工资。
3
采用计件工资的好处
(1)由于实行计件工资是多劳多得的用工形式,员工完全凭自身能力赚钱,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
(2)员工会自发地去改进劳动方法,加强劳动技能,从而提高生产效率,能在企业中形成良性的竞争。
(3)让企业的支出相对明确,利于成本控制,有效控制浪费。
4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法律规制
(1)计件工资需不需要行政审批
我国目前有三种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需要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而计件工时制并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中,往往被认为是计时工资的一种变种形式。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计件工资制并不包含在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时制之中。因此计件工资制不需要经过审批,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予以适用。
(2)实行计件工资制下有无最低工资的限制
因实行计件工资是按劳动者的工作量计算工资,实行多劳多得,那么在该种形式下,是否还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在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量较低,核算的最终工资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照《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仍应遵守最低工资的规定。
(3)计件工资有无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由于实行计件工资制工资主要有劳动定额及单价、劳动时间决定, 实务中对于劳动者需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如果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超定额完成的劳动成果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笔者认为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劳动者已完成工作时间的工作成果,如果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指派超定额的任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② 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没有完成劳动定额,而需要在标准工作时间外完成定额的,需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笔者认为计件工资的完成需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如果劳动者在标准时间内未完成劳动定额,可视为未符合计件工资制的要求,应不支付加班费。但在该种形式下,用人单位要注意指定的劳动定额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如制定的劳动定额过高,会被认为不合理。
③超过劳动定额及标准时间完成的工作成果,对于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4)计件工资下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需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实习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标准工时制的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END
律 师 简 介
杭保华
杭保华律师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知识产权等领域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书或者结论。如需转载或者引用文章中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编辑| 段和段郑州新媒体
往期精彩内容从案例中浅析医疗风险防控
借名买房有风险——浅谈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
买方视角下夫妻共有房产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